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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央财政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》印发

2016-12-29

依据《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管理改革的方案》(国发〔2014〕64号)和《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4〕43号),为推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、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,科技部日前印发了《中央财政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。

该《办法》适用于《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管理改革的方案》(国发〔2014〕64 号)中明确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项目(或课题)科技报告的管理,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、技术创新引导专项(基金)、基地和人才专项。其他中央财政支持的科技项目(或课题)科技报告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《办法》要求建立由科技部、项目管理专业机构、项目(或课题)承担单位组成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(专项、基金等)科技报告组织管理体系,明确职责分工,健全工作机制。科技部负责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部署、统筹规划、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。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立项、年度和中期检查、结题验收过程中执行科技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。科技部委托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承担科技报告收藏和管理工作。

项目(或课题)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,做好科技报告工作,主要职责是:(一)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管理制度,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过程,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。(二)督促项目(或课题)负责人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。(三)审核科技报告编号、格式、内容、密级和保密期限、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。(四)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。(五)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奖惩机制,为科技报告工作提供条件保障。(六)项目(或课题)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参加单位共同完成科技报告工作,并由项目(或课题)牵头单位统一呈交项目(或课题)科技报告。

《办法》要求项目(或课题)负责人要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,根据项目(或课题)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,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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